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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质勘查及测绘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地质勘查及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促进甘肃地勘、测绘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办法和人事部、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地勘、测绘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二、地勘专业可分为: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水文水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探矿工程(简称探工),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等六个专业。

测绘工程专业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制印、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七个分支专业。

三、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省地勘、测绘行业范围内从事上述各专业的生产、科研、开发及技术管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年度考核要求

担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两次良好,或符合规定放宽条件。

(三)学历、资历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4)大学普通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相应专业的评审条件。

(5)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2、破格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按照甘职改组【1996】21号《甘肃省中青年优秀人才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执行。

五、获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省职改办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A级水平,县属(含县)以下单位工作人员达B级水平,或符合我省规定的免试、放宽条件。

(二)计算机要求

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合格标准,或符合我省规定的免试、放宽条件。

分则(一)略

分则(二)

十二、测绘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①除掌握工程师所必备的本分支专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外,对本分支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在本分支专业范围内至少有一门学科有专长或独到见解;

②掌握本分支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熟悉国家测绘法规和与其相配套的地方法规。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能力中的一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了经部、省验收的测绘科技、工程项目;

②有主持解决地、厅级以上测绘科技、技术设计、工程项目实施中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③作为主持或技术骨干编写过县处级单位的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工作细则。

(2)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了一项部、省以上测绘科技或工程项目,并在其中一个二级课题(专题、专项)中承担科研或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写;

②主持完成了二项列入地、厅以上计划的测绘科技或工程项目,主持制定技术方案,编写相应的成果报告或总结;

③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一项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科技或工程项目。曾主持完成了相应的调研立项、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的编写;

④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了部门或行业正式颁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或主持过县处级地勘单位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的编写,并已批准实施;

⑤曾作为开发、推广项目的负责人,主持完成技术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经地、厅级验收鉴定;

⑥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或组织完成了两项较大规模的测绘工程项目,经地、厅级单位验收合格。

3.业绩与成果

(1)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一项:

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奖、星火奖;

②获得省、部级授予的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的定额内人员,或获得厅、市(州、地)科技三等奖或地级单位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④获国家专利并在测绘生产技术中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完成二项以上地、厅级的测绘工程项目的技术设计工作,经地、厅级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按期完成,工程质量优良,取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⑥主持完成开发、推广科技成果项目,经省测绘局认定,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⑦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或审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规划经地、厅级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付诸实施。

(2)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完成下列论文、专著或其他技术报告之一:

①公开出版过一定学术水平的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②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③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在论文集发表)二篇论文;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④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省部级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二篇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并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在论文集发表)二篇论文;

⑤独立撰写三篇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或大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至少一篇经省、部组织的专家评审、鉴定,达省内先进水平;

⑥主持完成的生产、科研、勘查、专题项目报告二份以上,经高评会专家鉴定,达到高级工程师水平,可评审兰外有效、单位有效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附   则

十三、地质勘查各专业测绘工程各分支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一)地质勘查专业(略)

(二)测绘工程各分支专业

1.大地测量:数理统计与测量平差、应用大地测量、椭球大地测量、物理大地测量、空间大地测量、实用天文测量。

2.摄影测量与遥感:地貌学、航空摄影测量、遥感技术基础、摄影测量学、非地形摄影测量、遥感图像的识别与几何处理、解析空中三解测量、数字图像处理。

3.地形测量:地貌学、测量学、测量平差、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形绘图与编制、地籍测量。

4.工程测量:测量学、测量平差、工程制图、土建工程基础、控制测量、精密工程测量、实用天文测量、重力测量。

5.地籍测绘:测量平差、地籍控制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形图编绘、地籍测量、土地管理与评估、土地规划与整理、土地资源遥感。

6.地图制图与地图制印:地貌学、地图编制、地图投影、地图设计、专题地图编制、机助地图制图、遥感制图、地图制印、地图应用。

7.数字地理信息工程:地貌学、地理学、测量学、地图编制、地理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计算机技术和原理、空间关系数据库及其管理、数字图象处理。

十四、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别,参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和课题包括省、部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十五、有关概念的解释说明:

1.勘查项目的全过程:系指从调查立项、工作设计、项目实施、数据采集(成图)综合分析到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2.项目:指勘查、科研、综合研究、开发、推广、市场合同等类型。

3.主持人:指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大中型项目的专题方法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为前2名)。

4.主要技术骨干、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指各专业负责施工、合同项目中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专项方法技术负责人、项目设计主持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报告编写的参加者(原则上为前3名)。

5.部、省级:指国家各部委或副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及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建设厅等省级业务部门;

6.地、厅级:指全省市(州、地)计委、经贸委、科委、建委;厅级指省国土资源厅等业务主管部门。

7.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之前后,由原省地矿局、地矿部甘肃地勘局、省地勘局、省有色地质局、省测绘局验收鉴定的项目成果级别等同于地厅级。

8.报告、论文水平的确认:按照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高级工程师级别的论文、报告原则上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六、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按省职改办现行政策执行。

十七、本办法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

十八、本办法由甘肃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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