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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院集中发布20例反贪案件:“十大精品案件” 和“十大优秀案件”

    日前,甘肃省检察院从近三年我省反贪部门查办的案件中,评选出了“十大精品案件” 和“十大优秀案件”。

    一、甘肃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十大精品案件”

  (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张国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张国华,男,汉族,1954年10月出生,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会宁县人,原系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曾任中共靖远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中共天水市委常委、副市长。
    经查:张国华在担任天水市副市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28.28万元,美金2万元,另有97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2年5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扣押在案的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张国华受贿所得和来源不明财产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张国华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2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共宕昌县委原书记王先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王先民,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岷县人,原系中共宕昌县委委员、常委、书记。曾任中共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委人才办主任,陇南市第2届人大代表,宕昌县第14届人大代表。
    经查:2004-2010年期间,王先民利用中共宕昌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多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568166元,另有3509363.73元以及670克黄金制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1年3月29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先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先民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增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任增禄,男,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安县人,先后任华亭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2011年9月调任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至案发。
    经查:2005年至2012年,任增禄在任平凉市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干部提拔、人事调整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及华亭县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11739.42元,另有4110392.84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3年5月2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任增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兰州公路系统特大贪贿犯罪窝串案

    张守红,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0日,山东阳谷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兰州公路总段兰州公路管理段原段长;
    付来红,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1日,甘肃静宁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兰州公路总段中川公路管理段原段长;
    李发林,男,汉族,生于1965 年10月7日,甘肃民勤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兰州公路总段原总工程师;
    经查:2007年至2010年底,兰州公路管理段原段长张守红、中川公路管理段原段长付来红、兰州公路总段原总工李发林等67人利用担任兰州公路总段及其下属的兰州、榆中、红古、中川等公路段段长、副段长以及财务总管的职务之便,在公路管理承揽工程中,通过虚列工程款或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国家工程款后予以侵吞、私分;围绕公路工程招投标、承包分包、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工程款追加和结算等关键环节大肆行贿受贿。全案涉案金额逾5000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城关区、七里河区等基层人民法院对公路系统窝串案进行了审理,以贪污、受贿罪判处张守红有期徒刑19年,判处付来红有期徒刑15年,判处李发林有期徒刑15年;其余涉案人员马亚平、张咏华、王旺劝等6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15年不等。

  (五)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祁岷青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祁岷青,男,汉族,1959年5月16日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甘肃省宕昌县人,历任陇南市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徽县县委副书记、县长,2010年元月调任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至案发。
    经查,祁岷青于2006年6月至2010年4月任文县、徽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88.5万元。此外,祁岷青对504.1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2年3月23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祁岷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8.5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88.5万元,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祁岷青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肃北县原县长曼曼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曼曼,男,蒙古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大学文化,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1990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肃北县草原站副站长,石包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副书记,2002年11月任肃北县县长,2009年12月任酒泉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经查:2000年以来,曼曼在担任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石包城乡乡长、县纪委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矿山证照办理、矿山资源开发、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金14780.263克,价值2129078元,收受房屋二套及其他物品价值1573700元,收受现金2871951.46元,收受美元105000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50000元,个人贪污100000元;另有2086392.07元的财产及美金33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1年8月17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曼曼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曼曼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4月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肃北县原副县长杨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杨平,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4月28日出生,甘肃省通渭人,大专文化程度。曾任肃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0年4月任酒泉市粮食局副局长 (副处级)。
    经查:2001年至2010年期间,杨平利用担任肃北县金鹰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肃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县委办公室主任、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黄金废渣废料出售、工程款支付、煤矿资源整合、矿山资源开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贿赂款1483500元。另有4253878.05元巨额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2年9月28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平有期徒刑14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追缴非法所得5737378.05元。

  (八)文县政协原副主席何晓林受贿案

    何晓林,男,1962年2月出生,甘肃文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陇南市第二届人大代表,文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1999年3月任文县移民局局长,2007年8月任文县县委办公室主任,2009年12月任政协文县副主席兼县委办主任;2010年11月任政协文县副主席(副县级)。
    经查:2006至2011年,何晓林利用担任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文县县委办公室主任、政协文县副主席职务之便,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电站库区淹没区附属移民安置工程、国道212线改线工程、淹没区公路改扩建工程以及其他一些涉及移民安置的通村公路建设和人蓄饮水等工程中,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建设项目、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各方关系、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54.811万元。
    2012年3月20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何晓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九)师海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师海营,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河南长葛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兰州市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2004年4月至2009年10月,师海营在担任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检修部主任和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设备改造、工程安装、材料供应等工作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武汉高远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业务员尹四清、牛占选、河南省商丘市巨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秦雪原等九家企业十名业务员“感谢费”、“好处费”,共计2345800元。另外,师海营对其家庭财产人民币1898716.32元、美元28294.57元、港币9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1年7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师海营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1.19万元、金条两根;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师海营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41.19万元、金条两根。

  (十)武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支队长李银庭受贿案

    李银庭,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4日,甘肃省古浪县人,大学文化,曾任武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案发前任武威市公安局防暴机动支队政委。
    经查,李银庭在担任武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65000元。
    2011年1月20日,民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银庭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银庭不服提起上诉,同年5月12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甘肃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十大优秀案件”

  (一)甘肃烟草系统特大贿赂犯罪窝串案

    雒宪玲,女,汉族,1954年10月11日出生,甘肃省靖远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曾任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正县级)。
    匡少年,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曾任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长(副县级)。
    经查:1、雒宪玲在担任兰州卷烟厂车间主任、销售科长、生产经营副厂长和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多名原辅料供应商财物价值人民币127.8万元、美金1.5万元。
    2、匡少年在担任兰州卷烟厂财务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长兼副总会计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人员贿赂人民币118.2万元,购物卡3万元。
    2012年4月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雒宪玲有期徒刑十二年,雒宪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8月22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匡少年有期徒刑十一年。
    此外,在办理上述案件中还立案查处了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辅料供应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贿赂犯罪窝串案件16件17人,均获有罪判决。

  (二)甘州区城建局原局长李兴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李兴忠,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任张掖市滨河新区暨张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县级)、张掖市甘州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经查:李兴忠在任张掖市甘州区城乡建设局局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土地出让、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141万元,另有人民币768020元和美元35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1年6月1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兴忠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对非法收受的贿赂款141万元及来源不明的768020元人民币和35000元美金,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李兴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民勤县城建局原局长甄世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甄世民,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任民勤县城建局局长,案发前任民勤县人大常委会教工委主任。
    经查:2007年9月,甄世民利用担任民勤县城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建筑承包商朵某(另案处理)贿赂款40万元,另有 5660302.91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1年4月20日,古浪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甄世民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赃款1234345.47万元。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甄世民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四)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例

    黄鑫,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中队原队长。
    王勇平,男,汉族,1960年6月14日出生,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中队原负责人。
    张晓东,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七里河区城管执法局十中队原队长。
    经查:1、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黄鑫在担任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中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减免、减少违章建筑罚款或保留其违章建筑不被拆除,先后收受魏全明、肖津、朱宗良等违章建筑户给予的感谢费共计52000元。
    2011年6月,黄鑫为他人在竞标中山桥附近的照相摊位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80000元。
    2、2010年11月,王勇平在担任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中队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违章建筑户马应海、唐占孝、马明山给予的贿赂款共计40000元,后其未拆除上述人员的违章建筑,同时未阻止部分违章建筑的继续修建。
    3、2009年至2011年,张晓东在担任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十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收受违章建筑户马者么力、马忠义、马宝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110016元,后其未拆除上述人员的违章建筑,同时未阻止部分违章建筑的继续修建。在此期间,张晓东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违章建筑罚没款用于其个人买房和消费,至案发前未归还金额为59384.77元。 
    2012年1月16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鑫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王勇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后对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以受贿罪判处黄鑫有期徒刑10年。同年5月14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晓东有期徒刑7年。

  (五)张掖市交通局副局长、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王志伟受贿案

    王志伟,男,汉族,1958年4月5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3年4月至案发,担任张掖市交通局副局长、张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正县级)。
    经查:2005年至2011年,王志伟在任张掖市交通局副局长、张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在客、货车准运证的办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运线路审批、出租车的更新换代、客车GPS定位系统安装、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方便,谋取利益,共收受李某某等人现金266000元,银行卡、存折40000元,金条一根、价值11354.54元,购物券22500元,总价值339854.54元。
    2012年7月2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志伟有期徒刑十年,赃款339854.54元上缴国库。王志伟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0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古浪县古浪镇原党委书记银永邦、镇长朱廷玮贪污案

    银永邦,男,汉族,1964年出生,大专文化,古浪县人,曾任古浪县古浪镇党委书记,案发前系古浪县人大代表、古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朱廷玮,男,汉族,1966年出生,大专文化,古浪县人,曾任古浪县古浪镇镇长,案发前系古浪县街道工委会主任。
    经查: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间,古浪镇原党委书记银永邦、镇长朱廷玮利用职务之便,在乡镇基础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指使该镇党委、政府副职及财务人员通过伪造土地补偿发放花名表等手段,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等项目资金800余万元后私设“小金库”。后银永邦个人侵吞小金库资金232000元,朱廷伟个人侵吞20000元,剩余资金被肆意挥霍。此外,银、朱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000元和10000元后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1年9月1日,天祝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银永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以贪污罪判处朱廷玮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七)两当县团委原书记左巧庆贪污案

    左巧庆,女,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大学文化,甘肃省两当县人,中共党员,两当县第七届政协委员。2003年6月任两当团县委副书记,2007年8月任两当团县委书记,2011年3月调任两当县兴化乡政府乡长。
    经查:2009年至2011年期间,左巧庆利用担任两当县团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资金兑现花名册并加盖伪造印章等方法,先后骗取、侵吞甘肃团省委给两当团县委转拨的“TNT未来之星奖学金资助款”共250000元,甘肃省兰州城市学院工委给两当团县委拨付的扶贫款48000元,甘肃团省委给两当团县委划拨的“苗圃行动初中生年度资助金” 54770元和陇南团市委拨付两当团县委的培训费20000元。后左巧庆向受助学生补发资金359650元。
    2011年12月27日,两当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左巧庆有期徒刑十年。左巧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中铁一局桥梁公司兰州办事组原主任钟任江贪污案

    钟任江,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办事组原主任、离退休党支部原书记。
    经查:2004年4月至2011年3月,钟任江在任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办事组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兰州基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抚恤金发放的职务便利,采用代扣离退休人员水电费、房费和隐瞒已故退休人员信息、制作虚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单的手段,截留、骗取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抚恤金共计人民币404201.73元。2011年4月,中铁一局纪委在调查其物业公司兰州办事组发放离退休养老金问题时,钟任江主动交待了主要问题并退还部分截留款项。
    2011年10月2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认定钟任江构成贪污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赃款依法追缴。

  (九)会宁县农村能源项目办公室私分国有资产原主任牛智谦滥用职权、贪污案

    牛智谦,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4日,白银市会宁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至2012年任会宁县农村能源项目办公室主任。
    同案犯和宝军、黄鹏均系白银市会宁县农民,冯玉荣系白银市会宁县个体经营者。
    经查:2005年至2012年,会宁县农村能源项目办公室主任牛智谦通过造假表、收差价、骗取管理费等多种方式,套取国家沼气池项目建设资金1114万元,私设“小金库”运行;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黄鹏、和宝军、冯玉荣三人,贪污“小金库”资金9.3万元;滥用职权借支“小金库”资金86万元,并以给单位职工发放补助的方式,私分“小金库”资金60.46万元,致使国有资产146.46万元流失。
    2012年10月12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牛智谦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同案犯黄鹏、和宝军、冯玉荣均被判处三年以内缓刑。

  (十)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马万里受贿案

    马万里,男,回族,生于1963年 1月8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 案发前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经查:1999年至2010年元月期间,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张家川县医院)院长马万里,利用分管财务和药剂采购工作职务之便,先后10次非法收受陕西新乐医药公司业务员关君波财物共计人民币49.68万元,在药品销售和帐款结算中给关君波提供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2010年12月31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万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68万元。马万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4月14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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